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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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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87-03-26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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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法(研)通〔1987〕1 号
1987 年 3 月 26 日
(已失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3 年 8 月 16 日,我院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提出: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到 1983 年 12 月 2 日,根据新的情况,我院又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出了〔83〕法研字第 23 号《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指出:“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近据了解,你省仍有三十多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不妥的。请你院通知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注意认真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 23 号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