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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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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1-07-03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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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1 年 6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81 次会议、 2001 年 7 月 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 91 次会议通过,自 2001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
法释〔2001〕22 号
2001 年 7 月 3 日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