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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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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97-12-3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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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1997 年 12 月 31 日
法〔1997〕192 号
(已失效,被 2012 年新的规定代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统一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刑法和修订后刑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刑法,一律称“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引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