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1997 年 12 月 31 日 法〔1997〕192 号 (已失效,被 2012 年新的规定代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统一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刑法和修订后刑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刑法,一律称“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引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