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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刑满释放日期的批复

失效

发布于 1990-09-27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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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刑满释放日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刑满释放日期的批复
法(研)复〔1990〕14 号
1990 年 9 月 27 日
(已失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确定刑满释放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的刑满释放日期,应为判决书确定的刑期的终止之日。例如,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书确定刑期自一九九 0 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 0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刑满释放日期应为一九九 0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