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 1952 年“三反”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不须报人民法院批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 1952 年“三反”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不须报人民法院批准的复函 1963 年 1 月 14 日中共国营第二一八委员会: 1962 年 12 月 7 日来函收到。你们提出的“三反”时对贪污分子经人民法庭判处刑事处分后,是否还需报人民法院批准的问题,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2 年 3 月 30 日公布的“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三反”时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刑事处分,不需报经人民法院批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