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有效

发布于 1958-03-03 / 0 阅读 /

本文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58 年 3 月 3 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57 年 9 月 11 日〔57〕院请字第 15 号请示收悉。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联系,新生公学不是管训队的性质,在校期间,不应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