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63〕法研字第 85 号 1963 年 7 月 4 日 (已失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6 月 10 日法办李字第 120 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刑事拘留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79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