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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的批复

失效

发布于 1987-10-12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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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的批复
法(研)复〔1987〕41 号
1987 年 10 月 12 日
(已失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研〔1987〕字第 13 号《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我们认为,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有关程序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但自诉人的近亲属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一般以不担任自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为宜。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