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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银行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开具信用证是否属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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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银行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开具信用证是否属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问题的复函 刑法第 188 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规定的“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中的“他人”,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和或者单位。银行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违反规定开具信用证,属于为他人非法出具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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