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有价证券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有价证券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 年 3 月 14 日 (已失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研字(1988)第 2 号《关于盗窃有价证券数额计算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盗窃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虽然不能随即兑现,但这类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其性质与国库券、股票相类似,一般应按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未兑现的,处理时一般可作为从轻考虑的一个情节。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