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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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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96-04-02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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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法函(1996)55 号
1996 年 4 月 2 日
(已失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5 号《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骗取汇款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扣自己保管、投递中的汇款单,采取伪造取款证件的方法骗取汇款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