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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

失效

发布于 1996-06-07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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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
1996 年 6 月 7 日
(已失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6〕58 号《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保外就医只适用于在押服刑的罪犯。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有严重疾病,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