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09 年 9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74 次会议、2009 年 9 月 2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20 次会议通过 ,自 2009 年 10 月 16 日起施行)
2009 年 10 月 14 日
| 刑法条文 | 罪名 |
| 第151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 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
| 第180条第4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 第201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
| 第224条第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 第253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
| 第253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 第262条第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 第28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 第28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 第337条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 |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
| 第37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
| 第37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
| 第38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