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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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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83-05-25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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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
〔1983〕法研字第 12 号
1983 年 5 月 25 日
(已失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83 年 4 月 20 日〔83〕浙法研字 9 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在履行上述规定的手续后,助理审判员在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时,应在工作中依法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独任审判,也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也可以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但如果该合议庭成员中另有审判员时,则仍应指定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