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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期满是否须经人民法院宣布恢复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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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57-04-30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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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期满是否须经人民法院宣布恢复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期满是否须经人民法院宣布恢复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1957 年 4 月 30 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 3 月 25 日〔57〕法办孙字第 89 号报告收悉。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期满是否须经人民法院宣布恢复政治权利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无须经人民法院宣布。至于对徒刑期满留场人员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期满时,劳动改造机关是否予以宣布以及如何宣布,无须由人民法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