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问题的批复 1957 年 9 月 30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 7 月 24 日〔57〕浙刑上字第 10 号请示收悉。…… 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的问题,你院来文提出“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进行中,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审理的时候所采取的措施,但当这种特殊情况发生了变化,可以继续进行审理时,就应该恢复审判,如当事人在审判中精神病发作,应中止审理,决定精神病好转后恢复审理。”我们认为,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前,可暂照你院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