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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报2023090706】承运人调包构成侵占罪与诈骗罪之实质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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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9-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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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06】承运人调包构成侵占罪与诈骗罪之实质竞合
文 / 韩小平

  【案情】
  A 有两台重型自卸半挂车,自 2021 年 11 月 9 日至 2022 年 8 月 7 日,A 挂靠 B 公司与 D 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承运 C 公司出售给 D 公司的水泥熟料。在运输过程中,A 以调包手段,将承运的部分熟料以 225 元 / 吨至 325 元 / 吨不等的价格出售给 E 公司,再以 155 元 / 吨至 278 元 / 吨的价格购进低价熟料,掺到剩余的熟料中送给 D 公司,从中牟利。经查,A 从 C 公司装载熟料后出售给 E 公司共计 6873.49 吨,价值 2030092 元,除去购买低价熟料成本,A 实际获利 74 万元。案发后,A 向 B 公司退赔 94 万元。
  【分歧】
  关于 A 构成何罪,有多种观点,有的认为构成盗窃罪,有的认为构成侵占罪,有的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有的认为构成诈骗罪,有的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于 A 的犯罪数额,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 A 的犯罪金额为 2030092 元,一种观点认为 A 的犯罪金额为 74 万元。
  【评析】
  笔者认为,A 构成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实质竞合,应数罪并罚。两罪的犯罪金额均为 2030092 元,理由如下:
  A 获得非法利益系通过前后相连的两个行为实现,第一个行为是 A 将 C 公司交付给其运输的部分水泥熟料出卖给 E 公司,第二个行为是 A 购买低价熟料掺入原有熟料再交付给 D 公司以掩盖其先前的犯罪行为。
  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本罪的客观不法构成要件系代为保管他人之物的行为人,实行侵占自己保管的他人之物的行为,主观不法构成要件为不法所有意图和侵占故意。此处的保管系指事实上的持有支配,且持有支配系基于持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持有的依据可能系租赁、担保、借用、委任、寄存等合法或不合法的法律关系。此处的他人之物系指行为人不具有所有权之物。此处的侵占指行为人以持有人身份却以所有权人自居,享受所有权的内容,对物予以处分、使用或收益。A 的第一个行为符合侵占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C、D 两公司约定的交付方式为 D 公司自提,A 依据 B 公司与 D 公司的承运合同从 C 公司领取水泥熟料,故 C 公司将水泥熟料交给 A 之时,货物所有权即移转至 D 公司,但 D 公司并未在事实上即时取得对货物的支配权,货物事实上的支配权由 A 取得,A 依据合法的承揽关系取得对货物事实上的支配权,却僭居所有权人地位,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将部分货物出卖。其客观行为与主观心态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的犯罪金额应为 2030092 元,其理甚明,无须多论。需要讨论的是,A 为什么不构成盗窃罪?因为 A 对水泥熟料的持有支配权系基于 D 公司的同意取得,并非违背 D 公司的意思而取得对货物的持有支配权。A 为什么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 A 的身份虽可以认定为 B 公司的人员,但 A 侵占之物并非 B 公司所有之物,B 公司也未对案涉货物建立或曾经建立事实上的持有支配关系,A 并非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A 的第二个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不法构成要件。客观方面,A 隐瞒其侵占部分货物并用低价值货物代替的事实→D 公司误认为其按质按量收到了货物→D 公司按约定支付价款→D 公司受到财产损失。主观方面,A 的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故意显而易见,无须多论。需要讨论的是,A 合同诈骗的犯罪金额是 2030092 元还是 74 万元?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财产法益,故合同诈骗罪的犯罪金额应以被害人财产损失金额为准,不应以行为人获利金额为准。本案中 A 侵占了 2030092 元水泥熟料后,购买了 100 余万元低品质原料替代,这些替代原料不符合 D 公司的质量要求,不应认定为 D 公司获得的财产,即 D 公司的财产损失及 A 的犯罪金额应当认定为 2030092 元。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