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6〕3 号 2006 年 7 月 28 日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6〕101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06 年 5 月 31 日以前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十二个月”的期限可以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算。 公安部 二 00 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