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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新疆××公司使用配额许可证行为性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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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6-01-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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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新疆××公司使用配额许可证行为性质的批复
公经〔2006〕2115 号
2006 年

新疆自治区公安厅经侦处:
  你处 200 年 6 月 6 日《关于请求对新疆××公司使用配额许可证行为性质的作出认定的请示》(新公五〔2006〕103 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商务部主管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2004 年 4 月 26 日,新疆××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公司)与山西省大同市煤焦化有限公司签订了出口 10000 吨焦炭的供货协议,之后新疆××公司又与××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出口协议书及此后为履行上述两协议而进行的有关商品交易行为和通关、外汇收汇核销等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我国对外贸易企业从事出口经营的惯常做法,即不构成倒卖或变相倒卖出口配额许可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