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利用转账支票为他人套现行为性质认定的批复

有效

发布于 2014-01-01 / 0 阅读 /

本文目录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利用转账支票为他人套现行为性质认定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利用转账支票为他人套现行为性质认定的批复
公经〔2014〕172 号
2014 年 9 月 5 日

  行为人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利用空壳公司账户等手段协助他人套取巨额现金的行为,违反了《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八项规定的“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违规情形,扰乱了市场秩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