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转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答复意见的通知
公经〔2003〕907 号
2003 年 8 月 8 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
请参阅你总队 2003 年 5 月 28 日《关于对单位实施诈骗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内公经字 [2003]14 号)。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 < 关于征求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 的复函》转去,请收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关于征求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意见的函》的复函
(2003 年 7 月 27 日 法研 [2003]110 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 [2003]604 号《关于征求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答复意见供参考:
对在 1997 年修订的刑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单位涉嫌贷款诈骗的行为,应当参照 1996 年 12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