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有效

发布于 2005-01-14 / 0 阅读 /

本文目录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公经〔2005〕89 号
2005 年 1 月 14 日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报来我局的《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 209 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