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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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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1-05-04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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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1〕2 号
2011 年 5 月 4 日
(已失效)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你局《关于“8.24”空难事故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民航公发〔2011〕14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附: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