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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国有控股、参股的金融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有关人员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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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2-01-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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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国有控股、参股的金融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有关人员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国有控股、参股的金融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有关人员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批复
公经〔2012〕269 号
2012 年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企业,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但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各地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