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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制贩假贵金属纪念币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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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7-11-02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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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制贩假贵金属纪念币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制贩假贵金属纪念币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7〕2548 号
2007 年 11 月 2 日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研究同意,批复如 2007 年 11 月 2 日答复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经侦办字〔2007〕310 号请示 )
  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贵金属纪念币是人民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定货币,制版假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等规定的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货币罪等罪定罪处罚,其犯罪数额认定应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初始发售价格为依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