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有效

发布于 2015-04-03 / 0 阅读 /

本文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2015 年第 10 号
2015 年 4 月 3 日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