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公经〔2002〕1604 号 2002 年 12 月 24 日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刑法第 272 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鲁公经〔2002〕713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单位名义履行接收手续的,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单位资产。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