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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转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对“民族优惠息”是否属于“特定款物”有关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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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3-03-12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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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转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对“民族优惠息”是否属于“特定款物”有关意见的通知
公经〔2003〕265 号
2003 年 3 月 21 日

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请参见你总队 2002 年 9 月 25 日《关于“民族优惠息”是否属特定款物的请示》。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的有关意见转去,请收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挪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2003 年 2 月 24 日 法研〔2003〕16 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2〕1176 号《关于征求对“贷款优惠息”性质认定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给予中国农业银行发放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的利息补贴,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特定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