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取消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刑事法律文书骑缝章和骑缝字号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取消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刑事法律文书骑缝章和骑缝字号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7〕4 号 2007 年 6 月 13 日 (已失效)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取消刑事法律文书骑缝章和骑缝字的请示》(粤公请字〔2007〕68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于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可以不打印、填写骑缝章和骑缝字号,但是应当打印法律文书的所有联(包括存根联),并将各联错开骑缝加盖一完整印章,以保证各联内容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附: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