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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转《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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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3-05-29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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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转《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公经〔2003〕575 条
2003 年 5 月 29 日

安徽省公安厅经侦处:
  请参阅你处今年 4 月 9 日《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是否属于金融凭证的请示》。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银办函〔2003〕192 号)转去,请收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
2003 年 5 月 21 日 银办〔2003〕192 号

公安部办公厅:
  你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征求对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意见的函》(公经〔2003〕428 号)收悉。现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 号)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单位取款凭条,是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存款人委托,从其账户中将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书面证明,应属银行结算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