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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贩卖枪支零部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失效

发布于 1994-01-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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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贩卖枪支零部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贩卖枪支零部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4〕1 号
1994 年 1 月 1 日
(已失效)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贩卖枪支零部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甘公法[1993]29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等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以及修理或装配枪支;即使是报废的枪支,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因此,对非法贩卖枪支主要零部件情节严重的,均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性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购买枪支零部件系用于组装枪支,而仍向其出售的,则应以制造枪支罪的共犯论处。
  此复
  1994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