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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传销中的授课人员及组织授课人员能否劳动教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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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7-09-12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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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传销中的授课人员及组织授课人员能否劳动教养的批复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传销中的授课人员及组织授课人员能否劳动教养的批复
公法(2007)381 号
2007 年 9 月 12 日

吉林省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 8 月 13 日《关于对传销中的授课人员能否予以劳动教养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传销中的授课人员讲授的内容如属教唆他人违法犯罪,情节严重,但又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传销中的授课人员及组织授课人员决定劳动教养。
  公安部法制局
二 00 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