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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无证经营的行为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失效

发布于 2002-01-23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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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无证经营的行为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无证经营的行为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2〕1 号
2002 年 1 月 23 日
(已失效,被 2007 年新的规定代替)

黑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无证经营的行为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的请示》(黑公传发〔2002〕36 号)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可以构成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以偷税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公安部关于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能否成为偷税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