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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偷逃契税能否定性为偷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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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5-01-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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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偷逃契税能否定性为偷税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偷逃契税能否定性为偷税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5〕1040 号
2005 年

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偷逃契税能否定性为偷税犯罪的请示》(吉公经侦 (2005) 12 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批复如下:
  纳税人采取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列举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契税,达到偷税罪追诉标准的,应以涉嫌偷税罪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