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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以信用卡透支协议的形式进行借款可否视为贷款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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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1-09-07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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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以信用卡透支协议的形式进行借款可否视为贷款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以信用卡透支协议的形式进行借款可否视为贷款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1〕1021 号
2001 年 9 月 7 日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在办理刘安才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案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鲁公经〔2001〕301 号)收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1998 年 6 月 8 日就此类问题函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卡只能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信用卡超限额透支的金额,属于贷款性质。若该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