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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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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94-05-16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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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安字(1994)44 号
1994 年 5 月 25 日
(已失效,被 2001 年新的规定代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江苏省、青海省、天津市农林厅(局),上海市农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林业公安机关管辖下列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二)违法狩猎案(刑法第 130 条);
  (三)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37 条);
  (四)投机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 117、第 118 页);
  (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 116、第 118 条);
  (六)盗窃案中的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 151、第 152 条);
  (七)窝赃、销赃案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 172 条);
  (八)抢劫案中的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 150 条);
  (九)抢夺案中的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 151 条、第 152 条。)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尚未立案的,由案件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立案标准见附件。
  (二)违法狩猎案
  1. 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案: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5 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案:
  (1)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 10 次以上或使用猎套 500 个以上、陷阱 100 个以上的;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 10 次以上的;
  (3)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 2 次以上的。
  2. 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15 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 20 次以上或使用猎套 1000 个以上、陷阱 200 个以上的;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薰等禁用方法 20 次以上的。
  3. 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30 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 30 次以上或使用猎套 2000 个以上、陷阱 300 个以上的;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薰等禁用方法 30 次以上的。
  (三)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案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1 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3 只以上的,应当立案;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3 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5 只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5 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7 只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投机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1 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3 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 5000 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 1500 元以上的。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 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6 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 10000 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 3000 元以上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3 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12 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 50000 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 30000 元以上的。
  (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 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4 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 10000 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4 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8 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 30000 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盗窃、抢夺、抢劫案中的盗窃、抢夺、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盗窃、抢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1 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 只或者其产品价值 300 元以上的,应当立案;盗窃、抢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 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3 只或者其产品价值 2000 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抢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3 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4 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 20000 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立案;抢劫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1 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 只或者其产品价值 100 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抢劫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 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3 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 1000 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窝赃、销赃案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明知是赃物,窝藏、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1 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 只或者其产品价值 300 元以上的,应当立案;窝藏、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 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3 只或者其产品价值 2000 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窝藏、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3 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4 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 20000 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其他规定
  (一)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或者走私来源于国外,但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按本规定执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或者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其立案标准分别参照国家一、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林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违法狩猎案的立案及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起点。
  (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价值标准由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折价计算的,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无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国家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四)本规定中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列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并公布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本规定所指的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附: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