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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范×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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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2-01-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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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范×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范×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公经〔2012〕898 号
2012 年

  范×利用其担任业主委员会王任的职务,将小区警卫室用房对外出租后所得租金占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