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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1998年02期】赵闹投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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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98-02-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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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 02 期】赵闹投毒案

  【争议焦点】

  行为人故意投放鼠药,大量毒杀耕畜并倒卖死耕畜牟利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投毒罪?

  【案例要旨】

  根据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投毒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已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并且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且在主观方面存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由此可见,行为人故意投放鼠药,大量毒杀耕畜并倒卖死耕畜牟利的行为,因其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财产安全,并给他人的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符合投毒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以投毒罪论处。

  赵闹投毒案

  被告人:赵闹,又名赵宗文,男,45 岁,河南省济源市坡头镇清涧村农民。1996 年 4 月 2 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金华,河南省济源市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闹犯投毒、破坏集体生产罪,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 年 7 月至 10 月间,被告人赵闹为了倒卖死牛牟利,购买气体鼠药洒在馍块或菜叶上,先后 7 次在本村路上、场地或者菜地投毒,将本村刘正云、赵富永等 6 户农民的 7 头耕牛毒死,价值 9700 元,其行为触犯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投毒罪;1995 年 7 月至 1996 年 3 月,赵闹采取同样方法,先后 62 次将毒物投放在本村村民的牛槽内,将成守祥、赵社等 33 户农民的 62 头耕牛毒死,价值 100780 元,其行为触犯 1979 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请求依法判处。

  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 年 7 月至 1996 年 3 月间,被告人赵闹为了倒卖死牛牟利,从本村商店、集体上购买气体灭鼠药,洒在菜叶上或者馍块上,将毒物投放在路边、场地、菜地或群众的牛槽中,先后毒死牛 62 头,价值 99880 元。计有马场村第二居民组周国的 4 头;本村第五居民组刘立的 2 头,杨伟的 1 头,刘修的 2 头,杨永的 1 头,杜木林的 2 头,王胜的 4 头,白士亮的 2 头,原桃的 2 头;第六居民组刘志富的 3 头,刘志贵的 1 头,刘军的 1 头,刘国营的 1 头,朱龙的 1 头,张天才的 1 头,刘志平的 1 台,白士明的 2 头,刘正云的 2 头,刘雪梅的 2 头,刘希堂的 1 头,张宗来的 1 头,张志铭的 2 头,刘迷糊的 1 头,周印的 1 头;第七居民组赵富永的 1 头,杨转的 1 头,赵发的 4 头,赵进的 4 头,赵社的 6 头;第八居民组赵宗保的 1 头,成守田的 1 头,成守祥的 1 头;第十居民组刘光平的 1 头,刘战的 1 头。赵闹倒卖了部分死牛肉,从中牟利。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国、赵富永等关于自养耕牛突然死亡的时间、地点、症状的陈述,证人赵东丽、刘开芬关于被告人赵闹毒死耕牛的证言;证人王春歌关于赵闹购买鼠药的证言,以及证人原平、赵立国等收购赵闹、赵东丽出卖死牛的证言;公安机关案发后在赵闹家提取了未使用的 7 支鼠药的笔录及照片;物价局对死牛的评估作价结论等证实。被告人赵闹对投毒事实供认不讳,所供述事实与被害人、证人陈述相一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闹毒死耕牛 69 头,其中有 7 头的死亡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赵闹以倒卖死牛营利为目的,以无特定对象的耕牛为侵害对象,公然投放有毒鼠药,毒死价值 99880 元的 62 头耕牛,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范围内多数人的财产安全,触犯了 1979 年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投毒罪。赵闹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公民造成财产损失,还使附近村民失去安全感,封建迷信活动乘机滋生蔓延,社会秩序遭到破坏。赵闹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赵闹的犯罪行为呈持续状态,如果就某一次毒死耕牛的事件说,赵闹投毒可能是针对某一特定对象实施的,具有破坏集体生产罪的特征。但是就赵闹的整个犯罪过程看,其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检察机关以赵闹是否在公共场所投毒作为界限,将其行为分别认定为投毒罪和破坏集体生产罪不当。因此,检察机关指控赵闹的部分行为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属定性不准;赵闹的辩护人认为赵闹的行为只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济源市人民法院于 1997 年 6 月 26 日判决:

  被告人赵闹犯投毒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闹不服,以其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上诉人赵闹的投毒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与 1979 年刑法的规定一致。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赵闹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赵闹为谋私利,公然投放有毒鼠药,毒死价值 9 万余元的 60 多头耕牛,其行为已构成投毒罪,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赵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 1997 年 10 月 14 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济源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闹犯投毒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