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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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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98-11-27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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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高检研发第 20 号
1998 年 11 月 27 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 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