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典型案例
2026 年 7 月 31 日
1.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糯扎渡库区违法网箱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违法网箱养殖 行政批复
【要旨】
行政机关违反禁养规定作出批复,许可在库区水域开展网箱养殖,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立案,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整改。检察建议整改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仅采取阶段性整改措施,未依法全面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消除生态环境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糯扎渡水库位于澜沧江干流,是澜沧江中下游关键控制性水利枢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规定,案涉水域禁止开展网箱养殖。2023 年 7 月,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违法批复澜沧县库区渔业示范项目,许可企业在库区支流设置试验网箱,规划养殖试验面积 20 亩、远期管控养殖上限 2500 亩。澜沧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澜沧县农科局)据此与企业签订养殖框架协议。此后,项目企业在未取得水域养殖证,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洪影响评价等相关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在库区支流布设网箱 20 亩,围网 5000 亩,投放鱼种 500 余吨,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外来鱼类无序增殖并挤占河道行洪空间,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洱市检察院)在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中,排查发现糯扎渡库区澜沧县谦六乡麻栗河、那里山河存在违法投饵网箱养殖线索,遂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立案。立案后,检察机关通过查阅、调取案涉项目审批材料,询问企业主管人员、现场勘验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案涉批复违反库区全域禁养规定,项目企业据此实施违法网箱养殖,影响库区水生态环境和河道行洪安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辖区水产养殖审批、养殖生产活动及水域渔业生态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4 年 5 月 9 日,普洱市检察院向普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其落实库区管控要求,撤销违法审批、全面清退违法养殖,规范渔业审批。
2024 年 7 月 4 日,普洱市农业农村局书面回复称,已发文暂停项目扩建,并召开专题管控会议进行整改。鉴于其已采取阶段性管控措施,且养殖鱼种处置存在周期要求,普洱市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中止审查决定,并持续跟进整改情况。2025 年 5 月,普洱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案涉企业擅自扩大养殖规模至 78.29 亩,投放外来鱼种由 3 种增至 12 种,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持续加剧,普洱市检察院随即恢复审查,启动起诉程序。
2025 年 7 月 10 日,普洱市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依法撤销普洱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案涉批复;判令普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指导监督澜沧县农科局限期拆除案涉项目全部网箱养殖设施,完成养殖投放物规范处置等整改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批复审批超越权限,批复内容违反糯扎渡库区全域禁养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案涉批复已实际执行并对企业的经营行为产生了实质约束力与权利义务影响,普洱市农业农村局据此对依批复实施的案涉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案涉项目对水环境具有直接影响,普洱市农业农村局未从根源上消除违法许可的效力,未对案涉项目进行有效监管,致使公共利益损害持续扩大。普洱市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026 年 6 月 1 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关于撤销案涉批复、判令普洱市农业农村局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普洱市检察院持续开展执行监督,跟进整改进度。2026 年 7 月 9 日,普洱市农业农村局印发项目后续处置工作通知,明确整改要求、责任分工与完成时限,全力推进库区违法养殖设施清退与生态修复工作,公益保护目标稳步落地。
【典型意义】
大型水利枢纽库区是维护流域水生态安全、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生态空间。违法作出的批复已具有外部效力且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作出批复的行政机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本案针对糯扎渡水库违法审批网箱养殖问题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对阶段性管控未能制止违法行为、公共利益损害持续扩大的,依法请求撤销案涉批复并判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职,从源头消除违法项目存续依据,推动由末端清理向源头纠治转变,为依法监督行政审批行为、加强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提供了实践参考。
2.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高密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北胶莱河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水污染防治 跨区域治理 检察技术支持
【要旨】
对于跨行政区域、污染源多元且监管职责分散的流域污染问题,上级检察机关可以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相关检察机关分辖区立案、协同调查,依法督促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发现跨区域监管衔接不畅问题的,可以推动相关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协同治理机制。
【基本案情】
北胶莱河流经青岛、潍坊、烟台三市的平度、高密、昌邑、莱州四个县级行政区域,全长 100 公里,流域面积 3978.6 平方公里,是胶东半岛重要生态廊道和环渤海湾重要入海河流。2025 年以来,北胶莱河有关国控断面水质波动明显,部分月份降至劣Ⅴ类,上中游部分河段总氮浓度偏高,部分点位氨氮等指标超出有关水质管控要求。其中,平度市崔家集镇河段沿线部分养殖场存在粪污外溢、直接排入河道等问题;北胶莱河中游国控断面北侧存在违规设置拦河渔具、河道围养等情形。高密市柳树屋子村附近存在污水检查井溢流问题,部分沿河企业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生产污水未经预处理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第三、第四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导致出水不稳定,影响案涉河段水质。由于北胶莱河跨越多个行政区域,污染源类型较多,属地之间、部门之间监管衔接不畅,联合监管机制不健全,相关污染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北胶莱河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5 年 7 月 16 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卫星遥感筛查时发现北胶莱河部分河段存在水质异常线索,遂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经初步调查,相关问题主要集中在平度市、高密市有关河段。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度市检察院)、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密市检察院)分别于 2025 年 8 月、10 月立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导青岛、潍坊两市两级四院成立联合办案组,统筹开展调查取证、专业研判和监督履职工作。
平度市检察院通过向生态环境部门调取数据平台监测数据、勘验现场、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委托检测等方式,对北胶莱河崔家集镇段及沿线污染源进行排查,查明有关养殖场粪污排放路径、污染点位及河道内违法行为。高密市检察院通过勘验现场、核查沿河管网和污水检查井运行状况、调取排水许可档案及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运行日志等方式,查明污水溢流成因、有关企业排水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
2025 年 10 月 24 日,联合办案组召开会议,邀请流域治理专家和特邀检察官助理就污染成因、监管职责和治理方案提供专业意见。根据污染源分布和行政监管职责,联合办案组分别确定平度、高密两地监督对象和整改重点,并依托“府检联动”和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推动有关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2025 年 11 月 7 日,平度市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等规定,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处置案涉养殖场污染问题,监督案涉养殖场立即整改、消除环境污染,并针对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问题开展专项执法,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同年 11 月 10 日,平度市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 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等规定,向辖区河道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违规设置拦河渔具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保障河道行洪,维护水质安全。收到检察建议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案涉养殖场清理外溢粪污,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对北胶莱河沿线 300 余家规模化养殖场开展拉网式排查,督促新建粪污防外溢设施 117 处。河道主管部门累计巡查河道 25 公里,清理违规设置的拦河渔具 9 处、河道内违规畜禽养殖点位 3 处。
2025 年 12 月,高密市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九条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规范排水许可管理,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维护和升级改造。收到检察建议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快推进第四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解决柳树屋子村污水检查井溢流问题;督促第三污水处理厂实施清淤、水解酸化池改造和设备检修,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同时开展沿河排水户专项排查,强化排水许可监管,督促 10 余家重点大型企业办理排水许可。
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整改污染问题的基础上,推动有关地区完善跨区域流域治理机制。平度、高密、昌邑三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成立联合执法专班,制定北胶莱河流域联合执法监督方案,检查流域沿线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 140 余家,查处污染案件 13 起,处罚金额 110 余万元。平度、昌邑、莱州三地河道主管部门签署水行政跨域联合执法备忘录,开展河道联合清障行动,累计清理陷阱类渔具近 40 处、拦河渔具 1500 余米。
2026 年 2 月 2 日,平度市检察院、高密市检察院联合组织召开北胶莱河生态环境治理整改效果公开听证会,邀请专家、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等参加。经查看现场、查阅水质检测报告并听取各方意见,确认检察建议已经落实,案涉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运行正常,排水许可纳入常态化监管,有关河段总氮、氨氮等指标达到水质管控要求。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地表水水质状况发布情况显示,北胶莱河昌平路桥国控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Ⅳ类。2026 年 2 月 5 日,平度市检察院、高密市检察院依法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跨区域入海河流生态治理效果关系流域水环境与海洋生态安全。针对入海河流左右岸属地分割、权责不清、监管薄弱等共性难题,检察机关可以发挥上级院统筹指挥和一体化履职优势,按照污染源分布和行政监管职责,组织相关检察机关分辖区立案、协同调查、精准监督,并运用检察技术和专业力量提升调查质效。在督促解决具体污染问题的同时,推动相关地区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常态会商机制,促进流域治理由分段分散治理向上下游、左右岸协同治理转变。
3.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受损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耕地修复 土地复垦 跟进监督
【要旨】
行政机关收到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后,书面回复已经整改到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跟进调查对整改成效进行实质审查。对整改成效审查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专业人员意见作出审查判断。经核查,行政机关书面回复所称整改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公益受损状态仍未消除的,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0 年初,重庆某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承租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社区 80 余亩耕地,并获批临时使用相关土地作为项目弃土场。临时用地期间,某通公司擅自改变批准用途,超出批准范围受纳建筑垃圾,造成 60 余亩耕地土壤板结、耕作层受损,影响耕地种植条件。2022 年 11 月 5 日,案涉临时用地期限届满。截至 2023 年 11 月 5 日,某通公司仍未完成土地复垦,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 年 11 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津区检察院)依托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发现案件线索,随即开展初步调查。同年 12 月,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江津区规资局)向某通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对其立案查处。此后,江津区检察院持续跟进并与江津区规资局沟通,发现某通公司仍未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复垦,且继续受纳建筑垃圾,江津区规资局亦未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案涉耕地持续受到损害。
2024 年 1 月 30 日,江津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立案后,江津区检察院通过查阅、调取临时用地审批材料、土地复垦方案等书证,询问周边村民,勘验案涉现场,并运用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收集、固定证据,进一步查明某通公司的违法行为、案涉耕地受损情况及江津区规资局履职情况。
同年 2 月,江津区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六条及《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等规定,向江津区规资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某通公司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复垦,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同年 4 月,江津区规资局书面回复称,已向某通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案涉弃土场已停止受纳建筑垃圾,被占土地已恢复原用途。江津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某通公司仅对案涉耕地进行了平整和表层覆土,弃土场中心及边坡区域仍存有建筑垃圾,部分覆土区域砾石较多,江津区检察院将上述情况反馈江津区规资局,江津区规资局认为案涉耕地已经达到复垦验收标准,未继续督促某通公司实施复垦。
为进一步查明案涉耕地复垦情况,江津区检察院邀请土地复垦领域专家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现场勘验,并就复垦质量等专门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经对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质量标准,专家提出,案涉耕地尚未达到土地复垦要求,不具备验收条件。
2024 年 8 月 5 日,江津区检察院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津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江津区规资局依法全面履行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复垦,恢复耕地种植条件。诉讼过程中,江津区规资局提交《违法用地复耕复绿验收表》,主张案涉耕地已经通过验收。江津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表不符合土地复垦联合验收的法定程序和主体要求,且验收结论与提起诉讼前现场勘验情况及专家咨询意见不能相互印证,尚不足以证明案涉耕地达到复垦标准,遂对其证明力提出异议。2024 年 12 月 16 日,江津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江津区规资局积极履行判决,督促某通公司继续实施土地复垦。
2025 年,江津区检察院持续跟进判决履行和土地复垦情况,发现部分区域存在覆土厚度不足、土壤改良不到位等问题,及时反馈江津区规资局。江津区规资局督促某通公司完善复垦措施,完成土地平整、覆土和土壤改良。2026 年 1 月,经江津区规资局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及相关专家联合验收,案涉 60 余亩受损耕地完成复垦并恢复种植条件。
【典型意义】
耕地兼具生产和生态功能,修复受损耕地关系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临时用地造成耕地损害的,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后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一并审查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情况与土地实际修复效果,既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采取立案查处、责令改正等履职措施,又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对逾期未改正情形依法跟进处理。对复垦质量和验收结论等专业问题,可以通过现场勘验、专家咨询等方式进行实质核验,并在法院裁判生效后持续跟进履行情况,推动行政监管职责和土地复垦义务落实,确保受损耕地恢复种植条件。
4.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餐饮油烟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大气污染防治 餐饮油烟污染 系统治理
【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公益受损状态已经消除的,检察机关经跟进调查确认,可以建议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针对区域内反复发生的同类问题,检察机关可以推动行政机关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由个案整改向系统治理延伸。
【基本案情】
江西省崇义县城区现有餐饮经营主体 400 余家,分布较为集中。部分烧烤、快餐、中式餐饮等门店存在未安装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排烟管道设置不规范等问题,致使餐饮油烟未经有效净化或者通过不规范排烟管道排放,对区域大气环境和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2025 年 1 月至 2026 年 1 月,全县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问政平台共收到餐饮油烟扰民投诉 80 余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5 年 12 月,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义县检察院)收到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餐饮油烟污染线索。经初步调查,崇义县城区存在区域性餐饮油烟污染问题,崇义县检察院于 2026 年 1 月 4 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立案后,崇义县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餐饮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并通过实地勘验、询问经营者和周边居民等方式开展调查。经查,15 家烧烤店、快餐店、私房菜馆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未经净化直接排放;6 家门店将排烟管道接入下水道;3 家门店排烟管道设置不规范,将油烟直接排向居民生活区;12 家门店虽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设施内部油污积存、运行状态异常,未能正常发挥净化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崇义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崇义县城管局)负有查处餐饮油烟污染违法行为、开展日常巡查等监督管理职责。2026 年 1 月 12 日,崇义县检察院向崇义县城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案涉餐饮门店未安装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督促相关经营者采取有效油烟净化措施,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同时对群众投诉集中区域开展排查,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同年 2 月 27 日,崇义县城管局书面回复称,已责令有关经营者限期改正,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对于部分门店将油烟直接排向居民生活区或者接入下水道的问题,该局以有关居民小区未统一铺设专用排烟管道为由,认为整改存在困难。
同年 3 月,崇义县检察院经现场核查发现,仍有案涉 14 家门店未安装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3 家门店仍将油烟直接排向居民生活区或者接入下水道。检察机关随机抽查 10 余家其他餐饮门店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问题。2026 年 1 月至 3 月,城区餐饮油烟扰民投诉仍持续发生。崇义县检察院认为,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尚未全面解决,崇义县城管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26 年 4 月 21 日,崇义县检察院依法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崇义县城管局依法全面履行城区餐饮油烟污染监督管理职责。案件审理期间,崇义县城管局对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的 14 家未安装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门店,逐户制发责令改正文书,督促其完成设施安装或者恢复设施正常使用;对 3 家将油烟直接排向居民生活区或者接入下水道的门店,责令其拆除设置不规范的排烟管道,重新设置油烟排放口,拆除与下水道、隔油池相连的排烟管道并封堵连接口。检察建议涉及的具体问题全部完成整改。
崇义县城管局同时开展城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治理,排查餐饮门店 400 余家,对正常经营的 340 余家门店根据经营业态和油烟产生情况实行分类监管,重点检查产生油烟门店的净化设施安装、运行及排烟设施设置情况。对发现的 47 家问题门店逐一调查处理,督促完成设施安装、恢复设施正常使用或者调整排烟设施。该局同步建立餐饮油烟治理电子台账,加强对餐饮集中区域和投诉集中点位的日常巡查。整改后,纳入整改范围的问题全部整改,城区餐饮门店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提升至 96.4%。
2026 年 6 月,崇义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现场核查、居民回访和公开听证等方式评估整改效果,确认崇义县城管局已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案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城区餐饮油烟污染投诉量较 2025 年同期下降 90%。鉴于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公益受损状态已经消除,崇义县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终结诉讼。同年 6 月 30 日,崇义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针对老旧小区、美食街等餐饮集中区域缺少统一专用排烟管道的问题,崇义县检察院会同崇义县城管局形成餐饮油烟问题整改工作报告和关于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破解餐饮油烟扰民难题的建议,并报送县委、县政府,推动有关部门统筹实施公共烟道改造,促进餐饮油烟集中收集、规范排放,有效缓解低空排放扰民问题。
【典型意义】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餐饮油烟污染是群众可感可知的民生环境问题,关系群众生活品质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检察机关针对餐饮门店未安装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未经有效净化直接排放等突出问题,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监督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促进餐饮经营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协同落实。在推动案涉问题整改的同时,促进健全餐饮油烟污染排查整治和常态监管机制,提升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和维护水平,取得“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监督成效。
5.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机动车排放检验造假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机动车排放检验造假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要旨】
对专业性强、隐蔽性高、传统监管手段难以及时发现的公益损害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筛查异常数据、发现案件线索。基于调查核实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解决公益损害问题。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行业监管薄弱环节的,可以推动其完善机制,促进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规范运行。
【基本案情】
常山县某交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机动车排放检验规范,使用 OBD(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作弊设备篡改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并将虚假数据上传至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信息系统。经核查机动车软件标定识别码 CALID、软件标定验证码 CVN(以下简称“两码”)异常数据,发现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1000 余份,涉及车辆 1000 余辆。有关车辆凭虚假报告通过检验后继续上路行驶,产生过量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气体,持续损害大气环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5 年 3 月,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常山县检察院)在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作弊案件线索。经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常山县检察院于同月 31 日决定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对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监督。
常山县检察院调取近两年常山县域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构建“机动车排放检验造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对检测数据进行碰撞比对,筛查出不同车辆“两码”相同、同一车辆短期内“两码”不一致等异常数据 3200 余条。经专家论证,不同品牌、型号、批次车辆的“两码”具有唯一性,上述异常数据不符合正常检验规律,系使用作弊设备篡改检验数据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等规定,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检验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该局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导致相关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2025 年 8 月 4 日,常山县检察院向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案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核查并依法查处;同时,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有效防范不规范检验、检验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年 9 月 29 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书面回复称,已对案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2020 年至 2025 年的车辆检测数据进行核查,确认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1000 余份;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案涉违规车辆进行重点复检,督促对复检不合格车辆依法予以报废;将案涉检验机构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对 2 家机构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对 3 名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 10 万余元。同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持续对车辆检验数据开展动态监测,有效防止问题车辆“带病上路”。
2025 年 10 月,常山县检察院邀请专家和志愿者对整改情况开展跟进调查。经实地走访和抽样检查,未发现相关检验机构存在“两码”数据异常问题,作弊设备使用等违规行为已得到有效遏制。在此基础上,该院推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信息系统的预警功能,促进检验行业规范运行。同年 12 月 3 日,常山县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是防控移动源污染物排放的重要关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利用作弊设备篡改检验数据,违法行为专业性强、隐蔽性高,仅依靠常规监管方式难以及时发现。检察机关通过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海量检验数据进行碰撞比对,精准发现“两码”异常线索,并借助专家论证核实异常原因、查明违法事实,有效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和调查核实质效。在督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检验机构、组织违规车辆复检、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的同时,推动完善排气污染管理信息系统预警机制,促进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由个案查处向行业治理、源头预防转变,助力移动源污染防治和绿色低碳发展。
6. 广东省韶关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曲江区乌石镇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非法采矿 一体化办案 确认违法 科技赋能
【要旨】
检察机关可以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上下联动办理调查取证难度大、公益损害问题严重的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虽然在诉讼期间完成整改,但其不依法履职行为造成公益损害问题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对办案中发现的关联违法线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推动全链条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基本案情】
韶关德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于 2024 年 1 月承租了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某村小组 100 亩集体土地,以渔业养殖设施农用地向曲江区乌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乌石镇政府)备案并由曲江区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2024 年 7 月 9 日获批使用林地 29.8 亩后动工建设。自动工起至 2025 年 1 月期间,德某公司以“瘦身鱼项目”建设工程为名实施非法开采萤石矿等矿产资源行为。经测算,案涉工地非法采出砂石资源土方量为 63792.68 立方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 年 11 月,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韶关市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交办的互联网举报线索,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决定成立专案组,与相关基层检察院一体化开展初步调查。初核期间,曲江区自然资源局提供其委托两家勘测公司出具的认定采挖区内所有岩矿为普通砂石的鉴定报告。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其调查方式不规范、不全面,存在虚假报告嫌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东省检察院)统一指挥下,韶关检察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场作业情况及地表矿物类别进行卫星遥感监测分析,并运用大数据平台监督模型分析比对、实地调查、无人机航拍、现场取样检测等方式,查明案涉项目开挖的砂石主要为萤石矿、硅质原料矿(石英岩),大量运往乳源县、清远英德市等地销售。
经韶关市检察院交办,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曲江区检察院)于 2025 年 2 月分别对曲江区自然资源局、乌石镇政府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曲江区检察院通过组织人员现场调查、询问案涉区域附近村民、调取相关投诉举报信息等,进一步确认生态环境长期受损事实,曲江区自然资源局、乌石镇政府负有监管职责。
经与曲江区自然资源局、乌石镇政府磋商,发现两单位互相推诿监管职责,未及时全面接管案涉工地、开展应急处置和生态修复工作,生态环境损害和地质灾害风险长期存在。曲江区检察院分别于 2025 年 7 月 1 日、7 月 7 日向曲江区自然资源局、乌石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两单位依法履行矿产资源执法监管、属地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治地质灾害等职责,对案涉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生态修复工作,并持续跟踪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
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检察机关对案涉现场进行调查,发现矿坑裸露、植被破坏情况未改变,行政机关未实质采取监管措施,公益损害持续存在。因韶关市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由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江区法院)集中管辖,韶关市检察院指导曲江区检察院及时移送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 年 12 月 10 日,武江区检察院对曲江区自然资源局、乌石镇政府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审理期间,曲江区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形成生态修复方案,移交乌石镇政府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工作,于 2026 年 5 月竣工验收。韶关市检察院、曲江区检察院会同法院等有关单位开展现场调查,通过无人机航拍复验及数据对比,确认已达到治理效果。武江区法院依法于 2026 年 6 月底、7 月初先后对两被告作出行政判决,判令确认行政机关审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同时,在广东省检察院的督导下,韶关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于 2025 年 1 月将案涉的非法采矿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针对本案中发现的选矿厂违规收购、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问题,乳源县人民检察院同步督促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别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办案过程中,韶关市检察院将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先后有 13 名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党纪处分。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结合该案办理以及全市各类非法采矿案件情况,韶关市检察院向市自然资源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该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链条打击,对全市 19 宗案件推进集中整治,组织 11 个非法采矿点位的修复工作,修复面积 147 公顷。
【典型意义】
萤石是重要的国家战略性非金属矿产。对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屡查未果的非法采矿行为,检察机关发挥“最高检统筹指挥、省级院部署实施、市县院统一行动”的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打造“空天地”立体化取证模式,全链条查明违法事实。对于行政机关久拖未决、整改不彻底的问题,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确认违法判决,对当地的行政机关起到警示作用,促进提升依法行政、全面履职、保护公益的法治意识。同时,以个案监督深挖行业监管制度漏洞,促成地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动非法采矿问题系统治理。
7. 辽宁省大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辽宁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海洋生态保护 自然保护区保护 一体化办案
【要旨】
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超出法定最长期限的行政许可,且长期未依法纠正,致使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进行监督。同一公益损害问题涉及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监管职责的,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运用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分别立案,督促相应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辽宁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于 1980 年由国务院批准建立,2013 年被纳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生物圈保护区,2024 年作为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组成部分之一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东亚—澳大利亚”候鸟迁徙通道的核心区域。2003 年 5 月,大连市旅顺口区海洋与渔业局违规为大连某公司办理了超出法定期限的海域使用审批手续。2011 年 3 月,经国务院批复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后,案涉公司设置养殖浮筏的 80 余公顷海域被划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浮筏间通道约 20 公顷亦位于缓冲区内。2019 年 5 月,案涉公司申请将海域使用权证换发为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和使用期限与原证一致。截至 2025 年 5 月,案涉权证仍在有效期内,公司仍在缓冲区内从事海面养殖,影响海水交换和海洋生物栖息环境,对候鸟栖息觅食造成不利影响,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5 年 5 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连市检察院)在落实最高检“环渤海专案”部署中发现该线索。大连市检察院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比对海面养殖面积、现场勘验等方式,查明案涉养殖区域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重叠。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案涉公司仍继续利用该海域从事海面养殖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并对海域生态环境和候鸟栖息环境造成不利影响。2025 年 5 月 13 日,大连市检察院立案办理。
立案后,大连市检察院进一步查明,2002 年 1 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为 15 年。2003 年 5 月,原旅顺口区海洋与渔业局违法为案涉公司颁发 40 年使用权期限的海域使用权证,超过法定最长期限。该证证载面积 152.85 公顷,其中 80 余公顷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2019 年 5 月,案涉公司申请将海域使用权证换发为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和使用期限均未调整。旅顺口区海洋发展局作为原审批机关的职责承接部门,对案涉海域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大连市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旅顺口区检察院),2025 年 6 月 13 日,旅顺口区检察院立案办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 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全市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辽宁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负有监管职责。2025 年 7 月 11 日,大连市检察院向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大连某公司占用案涉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进行海面养殖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大连市旅顺口区海洋发展局作为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同年 7 月 30 日,旅顺口区检察院向旅顺口区海洋发展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许可行为。
整改过程中,大连市检察院对企业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积极引导其依法经营,并组织市自然资源局、旅顺口区政府、旅顺口区海洋发展局召开圆桌会议,推动行政机关、企业就案件违法事实、海域清理、行政许可纠正等工作达成整改共识。
在市、区两级检察院的持续督促下,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旅顺口区海洋发展局联合推动案涉公司全面移除设置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的 80 余公顷海面养殖浮筏,并释放了约 20 公顷养殖浮筏通道海域面积。旅顺口区海洋发展局依法纠正案涉超期限养殖用海许可,并对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外的案涉海域部分变更登记,实现了生态保护与企业合法经营的统筹兼顾。
2025 年 9 月 12 日,大连市检察院、旅顺口区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人员对整改工作进行验收,确认案件整改达到实效。2025 年秋季,保护区内迁徙候鸟种类及数量持续刷新,鹃头蜂鹰、林雕、棕腹隼雕、琉球山椒鸟等 7 种珍贵鸟类首次迁徙至此,保护区内累计记录鸟类种类达 382 种。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家园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查明违法养殖侵占自然保护区情况。对违法超期限养殖用海许可长期未被纠正、养殖设施侵占自然保护区问题长期存在,涉及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治理困难的,检察机关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上下级检察机关协同监督,分别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办案中,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和协同督促,推动按照保护区内外不同管控要求分类处置,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在保护区外的用海权益,实现自然资源保护与企业依法经营相协调,推动海洋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良性互动。
8.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诉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某波等 9 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大气污染 制售伪劣柴油 全链条追责 惩罚性赔偿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开展全面调查,全链条依法追究上下游违法主体的公益损害责任。人民检察院依法运用证据规则,结合相关证据合理认定大气污染物含量,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科学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对故意实施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损害后果严重的违法主体,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9 年至 2022 年间,张某波将北京市怀柔区非法建造的 28 个地下油罐充当油库,纠集刘某涛、于某红等人,以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石化公司)的名义,从多家企业及个人处购入工业白油、粗白油、燃料油等,按比例掺兑混合后冒充合格车用柴油对外销售,生产、销售伪劣柴油 4 万余吨,销售金额 2 亿余元。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9 月,刘某多次自某石化公司购买 500 余吨伪劣柴油,加价后转卖至建筑工地供工程机械使用。经检验,从刘某处扣押的 11 吨油品硫含量均不符合车用柴油标准。经评估,上述伪劣柴油燃烧后产生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等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损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昌平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非标油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公益诉讼线索并移送。2023 年 11 月 10 日,昌平区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立案后,昌平区检察院从公益侵害角度全面调查取证,固定下游用户证言、资金流水及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并委托有关机构对案涉伪劣柴油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开展评估。针对违法主体多、持续时间长、损害认定难等问题,昌平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石油化工、生态环境领域专家论证污染物成分及损害后果。
经查,张某波系某石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纠集刘某涛、于某红等人掺兑、销售伪劣柴油,刘某等下游人员购入后加价转卖,各环节分工协作、前后衔接,形成“生产—销售—终端使用”完整链条,共同造成伪劣柴油超标排污的同一损害后果,依法应当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某石化公司虽因不构成单位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案涉违法行为以其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于公司,作为名义主体和实际获益主体,应当依法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成品油行业相关规定,某石化公司负有如实记载并保存油品购销台账、油品质量检测记录的义务,经调查,张某波等人无法提供上述记录及已售油品的检测报告,相关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张某波等人实施了将不同油品掺混后以合格柴油名义对外销售的行为,且已销售油品经检验硫含量等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据此,昌平区检察院依法推定其销售的 4 万余吨油品均为不合格柴油,并以此作为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础。昌平区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检验中心对刘某处扣押的三车油品进行检测,以检测值中的最小值作为已使用油品的硫含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在案银行流水、交易记录进行审计,确定张某波等人销售的伪劣柴油的数量为 41540.06 吨,进而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2023 年 12 月 29 日,昌平区检察院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某石化公司、张某波、刘某涛、于某红等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鉴于张某波等人系故意实施、多年持续销售伪劣柴油,损害后果严重,遂一并诉请判令其承担二倍惩罚性赔偿金。庭审中,检察机关申请专家出庭对评估方法、内容和意见进行说明,法院予以采纳。
2025 年 8 月 28 日,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石化公司及张某波、刘某涛、于某红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275 万余元(刘某在 3.6 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惩罚性赔偿金 551 万余元、鉴定评估费 6 万余元,合计 832 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张某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相关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进成品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全链条精准追究不同违法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压实绿色生产责任,推动成品油生产流通链条清洁化。针对大气污染损害瞬时性、流动性强,案涉油品已使用、损害量化难的举证困境,检察机关依法运用证据规则破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合理认定不合格油品的污染物含量及销售数量,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审慎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数额,切实将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