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 高检法发字〔1989〕第 3 号 1989 年 12 月 8 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从一九九 0 年一月一日起,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法纪检察部门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查处。 特此通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