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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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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2-09-18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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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2〕高检研发第 14 号
2002 年 9 月 18 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 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