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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失效

发布于 1993-06-18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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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3〕2 号
1993 年 6 月 18 日
(已失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1992〕191 号文《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的金额。计算被盗手持移动电话机(即“大哥大”)的价值,只能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频率占用费及预收电话费。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