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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征求对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适用暨××公司案定性问题意见的函》的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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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8-11-07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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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征求对国税函〔2002〕893 号文件适用暨××公司案定性问题意见的函》的回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征求对国税函〔2002〕893 号文件适用暨××公司案定性问题意见的函》的回复函
2008 年 10 月 17 日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符合国税函〔2002〕893 号文件规定经营方式的应按该文处理,但不符合该文的情形是否认定为虚开,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建议公安机关核实××公司是否存在实际经营业务,如果确系“开票公司”,××公司为甲钢厂的开票行为倾向认定为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