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 高检二发字〔1985〕第 9 号 1985 年 8 月 7 日 (已失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85)京检发字第 36 号文收悉,对于文中所请示的《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查(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案件,被告人交出或被检察院查获的被告人的财物,经查明确系非法所得,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收缴,并按照(82)财预字 第 78 号、91 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