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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使得索取贿赂如何定性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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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3-05-14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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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使得索取贿赂如何定性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使得索取贿赂如何定性的批复
2003 年 5 月 14 日

  国有资本控股的上海杨房拆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政府决策改造的地块进行拆迁,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市场运作的企业行为而非受政府委托的管理职能行为。犯罪嫌疑人沈×作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员,既不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又不是受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司务的人员。其利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职务使得索取贿赂,应依法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