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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有效

发布于 2015-06-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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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法研〔2015〕58 号
2015 年 6 月 1 日
(2024 年 7 月废止)

  为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 z2015{23 号)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 z2015{10 号)(以下称“两个规定”), 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 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结合检察机关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基本要求
  1. 充分认识重大意义。“两个规定”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 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 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 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 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 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 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 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 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的, 同时适用“两个规定”。
  3. 准确把握职责内容。检察机关遇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应当做好记录和报告;遇有检察人员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的, 应当做好记录、报告、处置、通报和责任追究;遇有检察人员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的, 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 做好通报、责任追究和结果反馈;遇有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的, 应当做好记录, 并移送过问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
  4. 严格落实记录、通报与责任追究制度。所有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 所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行为, 都应当记录并报告(告知)。属于违法干预、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 要进行通报。违法干预、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造成后果的, 要进行责任追究。
  5. 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办案规矩、纪律和法律, 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 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 非法干预、阻碍办案, 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 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
  6. 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和规定, 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 严禁借诉讼监督之名, 过问、干预其他司法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民事、行政诉讼等司法办案活动。
  7. 强化责任担当。检察人员应当恪守法律, 坚持原则, 公正司法, 不徇私情, 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 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 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
  二、认真做好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记录
  8. 坚持全面、如实记录。对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 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 做到全程留痕, 有据可查。
  9. 明确记录事项。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 应当依照规定及时记录。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事项:干预、过问人姓名, 所在单位与职务, 干预、过问的时间与地点、方式与内容, 记录人姓名, 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记录内容应当实事求是。
  10. 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情况。对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检察机关发文发函, 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 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检察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11. 如实记录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过问案件情况。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 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 应当依据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 口头提出的, 检察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12. 规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线索的报告程序。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的线索, 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线索进行梳理、汇总,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 按季度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情节严重, 或者重大干预、插手线索,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坚持一事一报。
  13. 规范检察人员过问案件线索的报告程序。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 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 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及时处理, 或者向有处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构层报。
  14. 规范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的告知程序。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 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过问案件线索告知过问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 同时移交相应记录材料, 并积极协助调查。
  15. 加强对记录人员的保护。检察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 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 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记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检察人员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
  三、及时对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线索处置
  16. 严格检察人员过问本系统案件线索的处置。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及时调查处理, 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过问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反馈, 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
  17. 严格检察人员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处置。检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及时调查核实, 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
  18、澄清对检察人员过问案件的不实记录。准确把握和区分检察人员依法正常履行职责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行为的界限。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或配合调查核实收到的反映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报告(告知), 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 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
  四、严格规范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通报
  19. 明确通报情形。检察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的应当通报: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20. 规范通报程序。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调查处理权限, 对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过问案件, 经调查核实, 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 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 予以通报, 并将结果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对下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通报而未通报的, 应当监督纠正。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的, 应当将通报结果反馈所过问案件办理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
  21. 规范通报方式。检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况进行通报, 对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的, 坚持一案一通报。
  五、严肃追究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相关人员责任
  22. 对违反规定过问人的责任追究。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 情节较轻的, 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本办法第 19 条所列情形之一, 构成违纪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 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对不如实记录人的责任追究。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办案,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 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 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24. 对打击报复人的责任追究。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 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健全落实“两个规定”的工作机制
  25. 加强组织领导与协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落实“两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领导, 强化措施, 抓好落实。检察机关各司法办案部门、办公厅(室)、政工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工作衔接, 健全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协作配合机制, 切实推动“两个规定”落实。
  26. 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上级检察机关应当通过调研、巡视、检务督察、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办等多种方式, 加强对落实“两个规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注重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 并加以推广。
  27. 与落实“两个责任”相衔接。把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作为检察人员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 情节严重的, 既要追究过问人的责任, 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28. 注重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主力军和新媒体生力军作用, 运用报刊、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 及时宣传检察机关在落实“两个规定”方面的思路、举措和成效。加强舆论引导, 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落实“两个规定”的关切, 及时稳妥应对处置相关负面舆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