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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关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没有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外执行期间的刑期是否计入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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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9-04-24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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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关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没有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外执行期间的刑期是否计入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关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没有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外执行期间的刑期是否计入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
2019 年 4 月 24 日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
  你局《关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后刑期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罪犯虽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没有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由于司法机关错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该罪犯在监外执行的期间应当计入执行刑期。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
  201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