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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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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1-01-25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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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2011 年 1 月 10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11 年 1 月 25 日起施行)
2011 年 1 月 25 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101107 号《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 16 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