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1990 年 2 月 16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 你处二月六日《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立案标准中经济损失数额的掌握问题,应按照我院(89)高检发(法)字第 41 号文件规定数额 5 万元执行。 二、玩忽职守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 5 万元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亦应立案侦查。 三、你院对上述两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原执行“3 万元”的立案标准,如案件已作了处理的,不再改变;如案件立案后未侦查终结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此复